业务拓展代理协议
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授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代理商, 乙方申请成为甲方线下银行卡收单产品的授权合作机构, 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保证不对甲方做任何负面宣传,积极维护甲方及其产品与服务的声誉、形象,不得进行损害或合理认为可能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方具备金融行业基本知识、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有熟悉支付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遵守支付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
第二条授权业务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代表并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从事推广pos机的销售业务,具体业务形态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拓展、培训与回访、终端投入、维护与巡检以及耗材配送等非收单核心业务
第三条 绩效考核
本协议的考核期限自确认之日起2年内有效。考核期间要求所有商户资料真实、交易活跃、无风险交易,入网商户数不得少于 40 家;
在合作期内,乙方每月拓展的入网商户数量不得少于10家(“月最低目标”),如果乙方连续2个月拓展的入网商户数量少于月最低目标,甲方有权暂时取消乙方开展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的资格并限制授权区域;
如果乙方连续4个月拓展的入网商户数量少于月最低目标,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条费用支付
甲方于每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平台、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上个月的合作服务费报表,乙方需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如无异议,需向甲方传真加盖公章的确认单,并将确认单原件及足额发票在5个工作日内邮寄至甲方财务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具体说明,甲方将重新核对数据、生成报表。
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乙方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渠道管理部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于申请后30天内,在授权区域内自行委托承接方(承接方必须是公司注册登记的渠道代理机构,代理合作服务费比例不得高于乙方签约合作服务费比例,且承接方自愿承担全部商户风险,并签订承接保证书)承接方与退出外包服务商可自行协商代理合作服务费的分配,并签订分配协议交公司备案。如30日内乙方无法找到承接方,则由公司承接所有商户,乙方自公司承接之日起,不再享受任何代理合作服务费,且仍需承担公司承接之日起全部所辖商户前180天的所有交易风险。如在此期间,发生的交易风险资金超过乙方的分润,公司将保留继续追偿损失的权力。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商户拓展活动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协助乙方举办专项推广活动。
2、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资料,乙方用于宣传推广的所有电子或书面资料必须经过甲方的审核及书面允许。
3、甲方有权对乙方装机后的特约商户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电话回访和巡检。
4、甲方授权乙方对其发展的商户提供硬件的销售、安装、调试服务。
5、甲方向乙方提供标准的各项业务协议,乙方协助商户与甲方完成签约。甲方对商户的入网资格具有最终审批权。
6、甲方负责为商户提供安全、稳定的支付平台。甲方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反馈并解决问题,接受和处理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投诉和纠纷。
7、甲方为乙方拓展的商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但不介入因商户交易本身的问题而导致的任何纠纷,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特约商户签约需按各地银联最新费率标准签约,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
2、乙方承担开拓商户、维护商户、向商户提供支付终端、除交易清算以外等服务咨询和培训工作。
3、乙方须对签约商户及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非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或协助商户以虚假材料申请入网,对支付终端的布放地点的真实性、实际布放地址与登记地址的一致性负责。
4、乙方应严格按照《银联卡收单机构账户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的规定,保证甲方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不得存留、窃取或泄露支付敏感信息,包括银行卡磁道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银行卡密码、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不得对推荐商户的银行卡交易通过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等方式隐匿、歪曲真实交易;不得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伪卡盗刷、套现、洗钱、分单、虚假交易等活动;
5、乙方在推广业务时,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市场其他主体的商业信誉;不得通过传播媒体、宣传工具等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不得在广告内容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T+0”、“D+0”、“即时到账”、“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6、乙方在推广业务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盗取、转移合作收单机构商户或受理终端;不得自主设置交易路由、加载未经收单机构同意的程序,改造已经收单机构同意的程序; 不得从事其他违反监管政策、行业自律规范及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制度的行为。
7、依据银行及监管部门要求,公司不定期要求商户提供签购单备查,乙方需协助商户在规定时间提供,如乙方无法以提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单据,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调单及先行赔付
1、在银行卡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银行卡持卡人向乙方发展的商户及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的,或者发卡行、收单行、银联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当时交易资料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调单通知的规定工作时间内,根据调单的要求,联系乙方发展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及交易资料等。超过期限未能按照调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乙方及乙方发展的商户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付;
2、乙方发展的商户如果发生某笔交易被退单,则该笔资金由甲方从该商户的交易账户中先行冻结;如商户交易账户余额不足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分润中直接扣除。乙方发展的商户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甲方进行赔付;如乙方商户无法履行此赔付义务时,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商户义务,全额承担赔付;甲方可协助将乙方商户提供的请款资料提供给发卡行进行协商请款, 如请回款项,甲方应及时将商户账户进行解冻或返还乙方所扣分润。
3、甲方收到来自银行、银联及司法机关等方面的赔付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暂停乙方的分润发放,协助银行、银联及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调查。
4、为配合甲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交易,乙方须提供紧急/日常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如发生风险状况而甲方无法与联系人取得联系的或乙方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未能及时告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承担因持卡人退单、拒付导致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对此享有追索权。
第八条 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
1、遵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双方应对基于本协议所获得的甲方或乙方的技术信息保密,在未经所有权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和其后的任何时候,双方不得将任何甲方或乙方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用途,或将甲方相应的任何程序代码、文档资料等与甲方或乙方技术相关的内容泄露给其他方;在未经双方书面一致的情况下,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和其后的任何时候,双方均不得将协议内容泄露给其他方(为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金融机构除外)。
2、未经其他方书面许可,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所使用双方或对方合作方以及银联的logo、名称、商标。对于本协议项下合作产品所涉及的全部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字号、商业模式等知识产权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否则,乙方不享有也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保有或将商户名单、甲方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其他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商业信息泄露给其他方,或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
4、双方互相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将本协议以及任何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从对方处了解到的任何商业秘密、或者标有“保密”、“所有”字样的资料,以任何方式披露给任何其他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1)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2)为履行本协议而向参与相关工作的员工披露必要的信息,但相关员工应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3)经拥有相应权力的司法机关要求;
(4)任何一方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而失效。
5、乙方以任何方式作出与本协议有关的新闻稿、公告或其他形式面向公众的文件,必须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公布后向甲方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所述产品、政策均为甲方所有,所签署价格、服务手续费、结算费率、交易规则原则上不做任何调整。
如果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商户申请材料,或因自身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乙方由于破产、倒闭、停业;被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列入破产清算的,甲方有权强制解除代理协议。前述情况下甲方解除协议不属于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依照前款约定解除代理协议的,自解除之日起180天内,如发生商户交易风险的,公司扣除相应的分润,如发生的交易风险资金超过乙方的分润,甲方将保留继续追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合作服务费中扣除2000元/户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乙方当季度业绩不计入季度考核:
(1)为商户提供非公司提供的银联刷卡标牌。
(2)巡检及调单请求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并回复。
(3)发现商户POS不能正常使用引起商户投诉。
(4)发现商户在装机后外包服务商未按要求给予培训。
(5)商户在两周内没收到签约协议引起商户投诉。
2、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乙方合作服务费中扣除10000元/户(次)作为乙方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各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公司有权暂停外包服务商合作服务费和新商户入网。
(1)以高出公司供货价格2倍的价格销售终端。
(2)未经商户同意,伪造申请变更商户资料及手续费。
(3)商户申请的装机地址与实际装机地址不一致。
(4)调单超期未回复导致退单(如无法从商户追回退单损失,由外包服务商承担)。
(5)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通过媒体发布告,采用短信,互联网伙伴式招商。
(6)提供虚假,伪造的商户资料申请开通。
(7)拓展的商户被查明挪用终端给其他商户使用。
3、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纂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跨境移机、违反银联规定违规操作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除应配合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 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外包服务商合作服务费中扣除10000-100000元/户(次) 作为外包服务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取消外包服务商代理资格。
4、甲方发现乙方拓展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向商户提供所有服务,并不再向乙方支付该商户的合作服务费:
(1)参与洗钱、诈骗、非法融资、套现、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无理由拒绝受理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平台及支付终端进行交易;
(3)将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
(4)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或存在可能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之行为的;
(5)其他甲方合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不应或不能向其提供服务的。
5、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乙方冒用银联、银行(与当地银行、银联签订有相应合作内容协议的除外,该协议应提交甲方备案)或甲方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进行市场拓展和宣传。
(2)乙方拒绝反馈甲方的调单、查证交易等请求。
(3)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阻碍甲方对乙方的考核、监督,或篡改、编造业务数据欺骗甲方
(4)乙方拓展商户时明知商户参与包括但不限于洗钱、非法融资、套现、诈骗、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或者乙方与所拓展商户共同通过甲方产品 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洗钱、非法融资、套现、诈骗、赌博等非法活动。
(5)乙方出现其他违反监管政策、行业自律规范及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制度的行为。
(6)乙方利用甲方名义从事非法和违法活动、私自定价和抬价、严重损害商户合法权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和活动。
(7)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违规操作,甲方有权拒绝支付部分或全部合作服务费。
由于战争、地震、火灾、国家政策性调整、法律法规颁布与修订等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预防和避免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及时履行或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经确认属实的,应当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合作期限的约定
本协议自乙方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任何一方欲不再续约,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不少于六十日之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善后事宜,逾期没有书面提出解除的视为同意协议继续有效。期满后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协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两年,延期次数不限。期限届满之后乙方提出不再续约的,双方协商解除契约,乙方不得分享解除契约之后的合作费用。